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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坚与被执行人陆某发、张某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坚,陆某发,张某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坚被执行人陆某发被执行人张某雯申请执行人陈某坚与被执行人陆某发、张某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钟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实现债权1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债务11000元,尚欠5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钟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唐 泉代理审判员  钟 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保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