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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与钟玉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钟玉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02号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198号自编1号之12房。法定代表人龚尤珍,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凤娟。被告钟玉林,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诉被告钟玉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回车队交费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回车队交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负担。审判员  刘永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舜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