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厚强与被执行人刘友新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厚强,刘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曹厚强,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龙口市龙港街道曹家村。被执行人:刘友新,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鲁格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厚强与被执行人刘友新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成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