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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厚强与被执行人刘友新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厚强,刘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曹厚强,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龙口市龙港街道曹家村。被执行人:刘友新,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鲁格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厚强与被执行人刘友新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成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