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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晓芬、邓兴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晓芬,邓兴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486号原告: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法定代表人:鄢子川,总经理。被告:陈晓芬,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5日,住绵阳市高新区。被告:邓兴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日,住绵阳市高新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芬、邓兴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二被告陈晓芬、邓兴军在答辩期内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二被告认为其住所地为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本案应由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7月18日在原告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该合同履行地为我院管辖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裁定如下:驳回二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