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终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邓晓凤与瑞安市奥泽峰光纤连接器有限公司、孙士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奥泽峰光纤连接器有限公司,邓晓凤,孙士平,赵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奥泽峰光纤连接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潘岱街道瑞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4701473-4。法定代表人:孙士平。委托代理人:孙爱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晓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士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秀林。上诉人瑞安市奥泽峰光纤连接器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邓晓凤、孙士平、赵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瑞安市奥泽峰光纤连接器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奥泽峰光纤连接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代理审判员 曾庆建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亚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