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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亚莉诉被告杨恒、丁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莉,杨恒,丁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刘亚莉,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彩虹厂职工被告杨恒,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彩虹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丁雅,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原告刘亚莉诉被告杨恒、丁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亚莉的起诉。诉讼费244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小冰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