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垦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垦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9月29日因涉嫌犯��通肇事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垦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垦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垦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晴、宋凯、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桑塔纳轿车,沿青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垦利县兴隆街道办事处周屋村路口南69米处,与步行的被害人宋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刘某甲驾车逃逸,后宋某又被另一机动车碾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垦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刘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被害人户籍证明、垦事故民调字(2012)第057号简易程序调解协议书、垦公交认字(2012)第017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东公交化鉴(2012)第0827号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证人刘某乙、王某、商某的证言,垦公(刑)鉴(法病)字(2012)049号垦利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技术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刘某甲向法庭提交的被害人亲属的赔偿款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于建伟代理审判员 王 琦人民陪审员 张恒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