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0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张法山与王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法山,王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0755号原告张法山。委托代理人丁健,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雨。委托代理人张玉,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法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法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法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 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