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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方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刑初字第4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9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2013)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东恩、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和张某某均在冷水江市“狮子山煤矿”上班,且同住一宿舍。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方某某趁张某某上班之机,将其放在宿舍内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盗走。同日1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到新化县信用合作联社桑梓信用社从张某某卡内盗走现金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方某某返回煤矿后,将银行卡和身份证放回原处。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将赃款退还给了被害人张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梓信用社取款凭证,抓获经过说明,请求放弃追究方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收条,新化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张某甲、方某甲、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方某某在桑梓信用社取款时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方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又主动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方某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立平人民陪审员  刘登吾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聂 俊附件: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3、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