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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绍兴龙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帕若达丝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杭州帕若达丝服装有限公司;绍兴龙步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帕若达丝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壮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龙步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燕。上诉人杭州帕若达丝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龙步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商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帕若达丝服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帕若达丝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帕若达丝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商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帕若达丝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