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685号原告康某某,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康某某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