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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狄正兴与姜秀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狄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光华。被告姜某某。原告狄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狄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狄某某负担。审判员  左建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名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