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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堂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卞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世林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卞世林(绰号:卡卡西)。辩护人刘国艳,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世林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世林及其辩护人刘国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卞世林来到金堂县赵镇文化街327号兴盛寄卖行,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被害人毛X德先拿出苹果4及HTC手机供其挑选,并谎称购买苹果4手机,趁被害人毛X德填写票据之际,抢夺苹果4手机及充电器、原装贴膜(已归还被害人)跑出门外,后在赵镇河坝街18号一小区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抢夺手机苹果4价值人民币2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卞世林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卞世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的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卞世林窜至金堂县赵镇文化街327号兴盛寄卖行,谎称购买手机,并让被害人毛X德拿出苹果手机及HTC手机供其挑选,当被害人毛X德正填写销售手机票据时,被告人卞世林趁机抢走苹果手机一部及充电器、原装贴膜等逃离现场,被害人追赶至赵镇河坝街18号一小区内,与公安民警一道将其挡获归案。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苹果手机及充电器、原装贴膜等价值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被抢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证人肖XX的证词与被害人毛X德的陈述及被告人卞世林供述;金堂县公安局绘制的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抢手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卞世林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卞世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之机,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达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世林抢夺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卞世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抢夺的财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卞世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大兴助理审判员  刘晓梅人民陪审员  孔祥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泓屿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