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纪某甲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甲,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499号原告纪某甲,教师。被告韩某,农村居民。原告纪某甲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端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甲,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某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纪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纪某丙。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感情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孩纪某丙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韩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已经快三十年了,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纪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女纪某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有时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2013年9月13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身份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勤勉尽责,共同维系圆满家庭。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的时间,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且育有两个女儿,家庭和睦美满,虽然有时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综上,原、被告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谦让和关爱,充分考虑子女因素、家庭责任,促使夫妻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纪某甲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纪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