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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兴民初字第0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盐城亚邦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张正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亚邦日用品有限公司,张正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460号原告盐城亚邦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与新盐路口。法定代表人程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正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亚邦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亚邦日用品有限公司因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亚邦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亚邦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6元,依法减半收取3418元,由原告盐城亚邦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