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金芳、深圳市高路德珠宝艺术品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邹秦、邹鑫、邹锐、东莞市华宇光电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张金芳,深圳市高路德珠宝艺术品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邹秦,邹鑫,邹锐,东莞市华宇光电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A栋51楼5103。法定代表人:邹鑫。委托代理人:朱捷,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晶晶,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芳,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深圳市高路德珠宝艺术品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贝丽路柏丽花园裙楼202之二。法定代表人:邹鑫。原审被告: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栋**楼5101。法定代表人:张春丽。原审被告:邹秦,女,1963年5月出生。原审被告:邹鑫,女,1975年8月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邹锐,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东莞市华宇光电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号楼*楼***室。法定代表人:邹鑫。原审被告: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流沙龙苑新村*幢**梯*楼*套。法定代表人:邹鑫。以上七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捷,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七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晶晶,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金芳、原审被告深圳市高路德珠宝艺术品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邹秦、邹鑫、邹锐、东莞市华宇光电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7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8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我院提交上诉受理费缓交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且逾期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