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贾某某,女,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霍某某,男,1989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