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白福明、邓陆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白福明,邓陆平,章才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275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委托代理人:丁宗捷、章俊斌。被告:白福明。被告:邓陆平。被告:章才车。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苍南合行)诉被告白福明、邓陆平、章才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德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苍南合行的委托代理人丁宗捷、被告邓陆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福明、章才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苍南合行起诉称:2012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白福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8.75‰,还款日期为2013年8月7日,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3.125‰计收。被告邓陆平、章才车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白福明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7日止,按月利率8.75‰计算,自2013年8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125‰计算);二、被告邓陆平、章才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苍南合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身份证,用于证明三被告的主体资格;3.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用于证明被告白福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以及被告邓陆平、章才车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4.欠息表及付息明细,用于证明被告支付利息的情况。被告邓陆平答辩称:原告诉称的情况属实,被告系本案担保人。被告邓陆平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白福明、章才车均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并经质证,被告邓陆平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白福明、章才车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苍南合行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白福明支付利息至2013年3月20日止。担保人邓陆平、章才车的担保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合行与被告白福明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被告邓陆平、章才车为该借款设置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被告白福明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邓陆平、章才车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福明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白福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7日止,按月利率8.75‰计算;自2013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125‰计算);二、邓陆平、章才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邓陆平、章才车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白福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白福明、邓陆平、章才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葱葱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