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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住永寿县仪井镇。被执行人侯某某,男,住永寿县仪井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生效的(2011)永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417.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双方自愿以215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寿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练审判员  吕 刚审判员  马 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