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赵妙妙与纪文龙、纪长安健康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妙妙,纪文龙,纪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赵妙妙,女。被执行人纪文龙,男。被执行人纪长安,男。申请执行人赵妙妙与被执行人纪文龙、纪长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原告赵妙妙的医疗费2027.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误工费270元、护理费300元、以上四项共计2777.46元,由被告纪文龙、纪长安连带赔偿1944元,原告赵妙妙自负833.46元。承担诉讼费175元。生效后,纪文龙、纪长安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妙妙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纪文龙、纪长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多次给被执行人做思��工作,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2119元,且申请人郝彬科已全部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池西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