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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铁指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铁指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加洪,董事长。被执行人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彭东街9号。法定代表人路联,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亿四千三百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