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侯利与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方三红制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利,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民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候利,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职高文化,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8月25曰作出(2013)高民执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鹏所有的甘G一93363号长城牌小汽车一辆。现该案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甘G-933**号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玉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