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陶文书与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书,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陶文书。委托代理人:陶应海。被告: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铺镇西街村新胜路130号。代表人:胡建校,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文书诉被告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文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文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文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陶文书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