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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吴俊伟与韦玉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伟,韦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吴俊伟,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韦玉霞,女,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关于吴俊伟申请执行韦玉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韦玉霞未依照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现查明,韦玉霞系开封市鼓楼区右脑训练营幼儿园校长,出资人。幼儿园证明该园是韦玉霞个人出资成立,名下财产为韦玉霞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玉霞、开封市鼓楼区右脑训练营幼儿园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景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