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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付艳辉与赵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艳辉,赵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付艳辉,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被告赵保山,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艳辉与被告赵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艳辉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艳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艳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秀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