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家成与杨建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成,杨建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张家成。被告杨建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成与被告杨建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张家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