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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齐进虎、张彐玲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进虎,张彐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齐进虎。委托代理人陈震,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彐玲。委托代理人陈震,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永安花园**号综合楼*层。负责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永锋。原告齐进虎、张彐玲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进虎、张彐玲的委托代理人陈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尚永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进虎、张彐玲诉称,2013年4月17日,何海鹏驾驶甘M-B47**号“桑塔纳”小轿车在G309线1676KM+930处与齐保平驾驶的无牌“YF125”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齐保平当场死亡,乘员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海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齐保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甘M-B47**号“桑塔纳”小轿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时,被告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拒赔。现诉请被告在甘M-B47**号“桑塔纳”小轿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齐保平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辩称,甘M-B47**号“桑塔纳”小轿车在其处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实,但驾驶人何海鹏属无证驾驶,故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零时38分许,何海鹏驾驶甘M-B47**号“桑塔纳”小轿车在G309线1676KM+930M处与齐宝平驾驶的无牌“YF125”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齐保平当场死亡,两轮摩托车乘员巢明明、齐帮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5月3日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庆公交认字(2013)第1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海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齐保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巢明明、齐帮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齐保平的法定继承人齐进虎、张彐玲向被告申请甘M-B47**号“桑塔纳”小轿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时,被告以驾驶人何海鹏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给予拒赔。另查明,齐保平,男,生于1993年6月15日,汉族,甘肃省庆城县桐川乡高庄村潘崾岘村民小组人,于2013年4月1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原告齐进虎系齐保平之父,原告张彐玲系齐保平之母。再查明,甘M-B47**号“桑塔纳”小轿车登记所有人为于小蓉。于小蓉(何海金)于2012年10月23日在被告处为甘M-B47**号“桑塔纳”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10月25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24日二十四时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齐进虎(张彐玲)的户口本,齐保平的死亡证明,甘M-B47**号“桑塔纳”小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齐进虎、张彐玲作为齐宝平的近亲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下、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要求被告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齐宝平的死亡赔偿金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在原告要求理赔时以驾驶人何海鹏属无证驾驶不予赔偿的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的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齐进虎、张彐玲支付齐保平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驳回原告齐进虎、张彐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齐进虎、张彐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将不再受理。审判员  赵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