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黄长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长生,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乐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3)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长生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佘晓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黄长生在莆田市城厢区龙德井后巷洋小区一民房楼下,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闽BMP4**号黑色豪爵牌HJ125-8男式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钥匙未拔走,遂发动该部价值人民币2750元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次日,公安民警在城厢区别墅路附近抓获被告人黄长生,后在莆田市九五医院停车场找到被盗车辆,并归还被害人张某某忠。指控认为被告人黄长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长生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长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及被告人黄长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长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提供线索追回赃物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长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邱晓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兵附引用法律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