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4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邱×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144号原告邱×,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邱兰(原告之姐),1954年1月1日出生。被告罗×,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平(被告之兄),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北京市安贞医院医生。原告邱×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及其代理人邱兰,被告罗×及其代理人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7日被告携邱雪鹏(原、被告之子)回到家中逼原告与其离婚,起初原告并未同意,后被告竟唆使邱雪鹏将原告按倒在地,二人对原告进行殴打,在警察来到后才停止。在此之前,被告也曾多次逼迫原告与其离婚,并对原告恶语相加。原告念及夫妻感情一直隐忍。现原告身体状况日益恶化,多种疾病缠身。综上,原告已无法忍受被告的种种行径,与被告间再无感情可言,亦不愿继续忍受着痛苦的生活。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辩称,我同意离婚。因为我是受害者,原告在外有出轨行为,我要求多分财产,我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70%归我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邱×与被告罗×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邱雪鹏(现已成年)。现双方夫妻间发生矛盾,导致双方不能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现已分居。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楼301号房屋和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东里一号楼505室房屋两套。庭审中,原、被告就上述两套房屋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且双方均不申请对涉诉两套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口薄、短信记录、照片、信用卡消费明细、供暖协议、房产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罗×针对原告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表示同意,对于原告邱×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持异议。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能就涉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市场价值达成一致且双方均不同意对涉诉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致本院无法就上述涉诉房产进行分割,原、被告双方可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项协商或另案解决,故对于原告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原告邱×与被告罗×离婚。二、驳回原告邱×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邱×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剩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秦 伟代理审判员 牛 凯 杰人民陪审员 何 迎 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赋珺书记员刘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