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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张某某、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1285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甲,女,汉族,系张某某前妻。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和被告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4月26日,被告张某某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25000元,约定同年5月26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被告未归还借款。后被告张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汉中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由汉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中包括原告起诉款项。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2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而被告张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侦查立案,并由汉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已包括原告起诉的该笔款项。故原告的诉请与法律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之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