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金信铝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金信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谭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行初字第50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金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中和明路32号。法定代表人梁毅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世希,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子浩,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李杰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傅学英,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团娣,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谭敏东,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覃银燕,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支太红,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高明区金信铝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谭敏东就涉案的赖小妹工伤的保险待遇问题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作为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没有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金信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金信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小平审判员 邓文凤审判员 梁超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