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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傅建平与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建平,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傅建平。委托代理人:谢银忠。委托代理人:蒙承斌。被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骥。委托代理人:周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建平诉被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90元,减半收取计2504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唐志伟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