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宝生与隆化宝隆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生,隆化县宝隆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李宝生,住隆化县。被告隆化县宝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汤头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