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付娟与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浐灞分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娟,张惠莲,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浐灞分中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53号原告付娟,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辛平,男。被告张惠莲,女,193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浐灞分中心。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生态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娟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