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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32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472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田某某支付赔偿金246285.5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22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6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被执行人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小峰共支付赔偿款200000元,现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将本次案件款30000元已支付给田某某,剩余15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因本案和解履行期限过长,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3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按期履行,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