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怀念与刘怀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又名赵牛牛,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赵某某、又名赵牛牛,男,生于1971年1月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登辉,男,张家川县张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69年7月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铁 成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代理审判员 马建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