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高淑花与张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花,张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463号原告高淑花,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良,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花与被告张良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淑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淑花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