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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字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燕录锁与李占波居间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录锁,李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00353号申请执行人燕录锁被执行人李占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燕录锁与被执行人李占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不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3)晋执字第003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李志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