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字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燕录锁与李占波居间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录锁,李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00353号申请执行人燕录锁被执行人李占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燕录锁与被执行人李占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不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3)晋执字第003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李志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