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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一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耿师根与李立虎等3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师根,李立虎,李怀军,张宏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309号原告耿师根,男,1952年4月9日出生。被告李立虎,男,51岁。被告李怀军,男,47岁。被告张宏全,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师根与被告李立虎、李怀军、张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要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林素花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