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一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耿师根与李立虎等3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师根,李立虎,李怀军,张宏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309号原告耿师根,男,1952年4月9日出生。被告李立虎,男,51岁。被告李怀军,男,47岁。被告张宏全,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师根与被告李立虎、李怀军、张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要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林素花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