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浦桥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曹洪清与浦口区桥林街道兰花村立新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某某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桥民初字第20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61年6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61********,住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兰花村某某组**号。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组,住所地在某某地。负责人宋某某,该组组长。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某某组(以下简称某某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某某组的负责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1996年9月20日,原告承包包括某某地1.8亩在内的组里共8.1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在某某地1.8亩土地已被征用,根据政策,原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身份,应得征地赔偿款21960元,现此款已被拨至被告处,其他农户已领取,原告补偿款至今未能拿到。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21960元,庭审��原告将诉请变更为27492元。被告某某组辩称,原告田亩征用时宋某某本人还没有任组长,征地补偿款是组里会计张某某从村里领取,具体怎么发放不清楚。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20日,原告取得了组里某某地、某某地共8.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中某某地1.8亩。2012年8月左右,某某地这块地被政府征用,每亩征用补偿款为12000元。该地补偿款已全部由被告领取,并由被告发放给被征地的组民。庭审中,原告称自己所承包的某某地的土地在2001年交给亲戚宋务捍耕种,2008年左右宋务捍交给董开富耕种,2012年董开富交给队长宋某某耕种。被告在书面代理意见中称,原告所讼责任田是何时以何种方式流转到董开富名下,未能通过时任组长,属私下行为,事不关组集体。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本院汇同司法所多次进行调解,均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土地承���经营权证书,证人张某某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某某地1.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原告所有,现该土地已被政府征用,土地征用补偿款已被被告领取,被告应当将属原告所有的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款给付原告,原告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土地补偿款应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上所记载的亩数计算。原告将土地交给别人耕种是正常的土地流转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影响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权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某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某某土地补偿款21600元。本案受理费488元,由被告某某组负担34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1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晓瑞代理审判员  谢 明人民陪审员  钱有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