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滦南县司各庄镇高庄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庄子村委会)与被告高文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司各庄镇高庄子村民委员会,高文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倴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滦南县司各庄镇高庄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玉德,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项桂明,滦南县司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文棠,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滦南县司各庄镇高庄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庄子村委会)与被告高文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至2012年被告从原告村承包了土地2.5亩,承包费价格为每年每亩400元。被告经营该土地至今尚未交纳承包费,经村里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两年的承包费2000元。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1月份按每年每亩400元的价格从原告处承包了土地2.5亩,至今尚未交纳2011年度和2012年度的承包费。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3年6月19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2011年度和2012年度土地承包费2000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承包土地实事清楚,所欠承包费理应给付原告。被告既不交纳承包费又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文棠给付原告滦南县司各庄镇高庄子村委会2011年度和2012年度土地承包费20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当中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兴盛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