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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祥梅与汪江、董月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梅,汪江,董月群,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607号原告李祥梅。被告汪江。被告董月群。被告叶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梅与被告汪江、董月群、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梅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梅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元,由原告承担750元。审判长  潘光辉审判员  孟 杰审判员  芦雅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