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祥梅与汪江、董月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梅,汪江,董月群,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607号原告李祥梅。被告汪江。被告董月群。被告叶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梅与被告汪江、董月群、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梅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梅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元,由原告承担750元。审判长 潘光辉审判员 孟 杰审判员 芦雅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