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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二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彭水清与兰锡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清,兰锡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二初字第347号原告彭水清,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兰锡汉,男,195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水清与被告兰锡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水清以其与被告兰锡汉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水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水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倩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