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平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温州大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郑万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大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郑万早,陈蓉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民初字第95号原告:温州大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震。委托代理人:李琦策、洪荣华。被告:郑万早。第三人:陈蓉蓉。委托代理人:童洪锡、项建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大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万早及第三人陈蓉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大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大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大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温州大都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维常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人民陪审员  叶小凡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