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高德江诉被告朱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江,朱世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730号原告高德江。委托代理人葛桐嘉,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世武。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江诉被告朱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德江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德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0元,由原告高德江承担535.00元,退回原告535.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房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