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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高德江诉被告朱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江,朱世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730号原告高德江。委托代理人葛桐嘉,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世武。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江诉被告朱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德江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德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0元,由原告高德江承担535.00元,退回原告535.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房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