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覃某等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陈某华,严某,黄某辉,陈某,邓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宁刑初字第0035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2013年3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并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3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关押于宁乡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华,男,2006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6月29日释放。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由宁乡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3年8月20日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2013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被告人严某,男,2013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由宁乡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8月20日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16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辉,男,2013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由宁乡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8月20日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2013年6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宁乡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8月20日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由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被告人邓某,男,2013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由宁乡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8月20日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3年9月4日由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陈某华、严某、黄某辉、陈某、邓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兼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陈某华、严某、黄某辉、陈某、邓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覃某及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南省宁乡县金洲镇沩桥村、金洲镇方圆山庄、金洲农家乐等处开设赌场,组织、吸引参赌人员陈某强、洪某明、钟某华、王某安等人利用扑克牌进行500至1000元打底的“递庄子”斗牛赌博。被告人覃某及陈某甲、陈某乙从中抽头渔利,并在自己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2、2013年4月份至5月上旬,被告人陈某华在湖南省宁乡县金洲镇同兴村邹某英家、历经铺乡紫云村李某香家、陈某中经营的金洲农家乐及夏铎铺镇天富山庄、被告人严某的舅舅家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吸引参赌人员陈某强、洪某明、钟某华、王某安、林某成、邹某强等人利用扑克牌进行500至1000元打底的“递庄子”斗牛赌博。被告人覃某、黄某辉、严某为被告人陈某华的赌场放哨、抽水并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陈某、邓某、覃某、及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赌场放高利贷。被告人陈某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严某、黄某辉非法获利5000余元。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华到宁乡县公安局金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黄某辉、邓某、严某、陈某在被告人陈某华的规劝下,一同到宁乡县公安局金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华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犯罪所得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陈某华、严某、黄某辉、陈某、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被告人覃某于2013年5月27日被抓获归案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华于2013年5月30日主动到宁乡县公安局金州派出所投案自首的到案经过,被告人严某、黄某辉、陈某、邓某于2013年5月30日在被告人陈某华的规劝下,主动到宁乡县公安局金州派出所投案自首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材料,证人邹某强、钟某华、王某安、洪某明、陈某强、李某香、邹某英的证言,被告人覃某、陈某华、严某、黄某辉、陈某、邓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陈某华、严某、黄某辉、陈某、邓某开设赌场,组织、吸引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覃某、陈某华、严某、黄某辉、陈某、邓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某在第一笔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邓某、黄某辉、严某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某在第二笔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邓某、黄某辉、严某在被告人陈某华的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五被告人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华规劝其他四名被告人自首,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覃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覃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陈某华判处三至五个月拘役,对被告人严某、黄某辉、邓某、陈某判处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2)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覃某宣告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已羁押的四个月二天,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被告人陈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已羁押的6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被告人黄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三、被告人陈某华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奇志人民陪审员 喻鹏飞人民陪审员 周朝秋二0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青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