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谭╳╳、谭╳╳与被执行人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XX,谭XX,莫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民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潘XX,女。申请执行人谭XX,女。申请执行人谭XX,男。被执行人莫XX,男。申请执行人潘XX、谭XX、谭XX与被执行人莫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XX、谭XX、谭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5年6月3日作出的(2005)龙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8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3年10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龙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革审 判 员 陈胜龙审 判 员 秦先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廖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