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烟民提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汪美霞与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孔庆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汪美霞,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孔庆楠,曲奎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提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汪美霞,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明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原名称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林,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孔庆楠,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曲奎波,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汪美霞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被申请人孔庆楠、一审被告曲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烟民申字第10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吉昌审判员  孙春汉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