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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与被执行人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X,曾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文X。被执行人曾XX。申请执行人文X与被执行人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钟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XX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钟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唐 泉代理审判员  钟 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