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钟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与被执行人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X,曾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文X。被执行人曾XX。申请执行人文X与被执行人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钟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XX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钟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唐 泉代理审判员 钟 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