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892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刘彦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根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