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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892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刘彦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根亮 百度搜索“”